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,合同约定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万元,增值税税额为万元(由乙公司支付),甲公司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该批材料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,乙公司享有甲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为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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